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

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能否并用取决于违约金性质。补偿性违约金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,一般不能与损害赔偿金并用,否则守约方会获双重利益。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惩罚违约方,通常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,因其与损害赔偿金功能不同。但两者并用总和不得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,否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。

1.若违约金是补偿性,应避免并用,以防止守约方不当获利,维持公平的交易秩序。
2.当违约金为惩罚性时,可将两者并用,发挥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作用,同时保护守约方利益。
3.一旦并用总和过分高于损失,违约方要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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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当违约金是补偿性时,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,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与损害赔偿金并用。因为补偿性违约金已对损失进行了补偿,若两者并用,守约方会获得双重利益,这不符合公平原则。
(2)若违约金属于惩罚性,其目的在于惩罚违约方,一般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。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制裁,和用于弥补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功能不同。
(3)需注意的是,即便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,两者总和也不能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。若过分高于,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。

提醒:在涉及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问题时,要明确违约金性质,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能否并用。若遇到复杂情况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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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当违约金是补偿性时,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,因为补偿性违约金已补偿了守约方损失,并用会让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。
(二)若违约金是惩罚性的,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,惩罚性违约金是制裁违约行为,和弥补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功能不同。
(三)两者并用时,总和不能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,否则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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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能否并用,要区分情况。补偿性违约金是为弥补守约方损失,通常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,不然守约方会获双重利益。

2.惩罚性违约金是惩罚违约方,一般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,因其和弥补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功能不同。

3.两者并用总和不能过分高于违约损失,否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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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能否并用取决于违约金性质,补偿性违约金一般不能与损害赔偿金并用,惩罚性违约金通常可以并用,但两者总和不得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当违约金为补偿性时,其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,若此时再与损害赔偿金并用,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,所以一般不能并用。而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制裁,与损害赔偿金功能不同,通常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。然而,为了防止对违约方过度惩罚,两者并用后的总和不得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,若过分高于,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。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关于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使用的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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